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楊德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雖否認有製造槍彈等犯行,惟依共同被告甲○○、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足認被告乙○○涉嫌製造槍彈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6月11日起,延長被告乙○○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翠華法官積極進取,心思細密,謹慎負責,公私分明,法學素養深厚,辦案有條不紊,製作判決詳細交待且深入重點,決斷力強,追求完美,自我要求甚高,設想周全,獲當事人肯定。92年初辦理執行業務時,有效控管執行案件,94年並完成拆廟還地艱鉅任務,深獲當事人好評。就目前辦理之民事及民事執行業務均積極認真,績效著,企圖心強。
佩玲 法官樂觀進取,擔任刑事審判業務時積極任事,案件控管良好,辦案果決明快,切入重點,決斷力強,心中自有定見,與同仁相處愉快,不批評同儕。本年度擔任審判長後,積極學習,期許自己儘快做好審判長之工作,並積極參與審判以外之公共事務。近日就法官助理之考核投入甚多,有效運用法官助理,整合各單位法官助理不同工作之考量點,使本院本次修改法官助理考核之工作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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