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6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6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