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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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楊德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雖否認有製造槍彈等犯行,惟依共同被告甲○○、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足認被告乙○○涉嫌製造槍彈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4月11日及6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8月11日起,延長被告乙○○之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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