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本件強盜案遭拘提時,全力配合檢警查案,對案情均坦白承認,且深感後悔,又被告於案發前曾因車禍致手臂嚴重受創,至今仍支架鋼條,且時逾數年鋼條仍未取出,致氣候變化時疼痛難耐,亦無力活動,被告車禍時,腿部亦有嚴重受傷,領有殘障手冊,請給予被告具保,以進行手術取出手臂內所架之鋼條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稱有手臂、腿部受傷一情,經本院函詢臺灣雲林看守所,該所函覆稱:被告於96年2月3日因強盜罪羈押入所,自訴因車禍導致右肩岬骨骨折,目前恢復狀況良好,不影響日常生活作息,經所內特約醫師檢診簽稱:該員身體狀況穩定,尚無立即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之必要性,現由本所相關人員繼續觀察照護中等語,有該所96年5月11日雲所 宗衛 字第0963000511號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看守所函載,被告身體狀況穩定,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因現罹疾病,而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至聲請意旨所指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感後悔等情,核與羈押原因無涉。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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