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7月5日96年度易字第330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7月5日96年度易字第330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應依法為不受理或免訴之程序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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