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張本源
法定代理人  鄭靜雲
被   告  張黃 綉花即 黃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前經鈞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依法選定原告之配偶鄭靜雲為
監護人)係其父即訴外人 張慶輝 、母即訴外人 張陳新 之繼承
人,經繼承分割後取得臺中市○區○○段四小段28、28-9、
28-18、28-19、28-21、28-22、28-24、28-25、28-26、28-
27、28-37、28-39、28-92等13筆土地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如
附表所示設定權利範圍),惟系爭土地持分上存在被告於51
年11月9日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應就抵
押債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倘被告無法證明抵押債權之存在
,則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依法自應塗銷。縱認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系爭抵押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亦已經過民法第
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原告亦得依法聲請塗銷系
爭抵押權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80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聲明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本院101年度
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中市土地登記簿
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880條、第125條前段、第
128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自51年11月1日至52年4月30日,設
以52年4月30日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其消滅
時效已於67年4月30日完成,被告復未於債權請求權時效消
滅後5年內,即72年4月30日前行使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使所有權有負
擔存在,如他物權消滅後仍不塗銷登記之情形屬之。系爭抵
押權業已消滅,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訴
請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地段│地號│權利人│抵押權登記日期│擔保債權金額│設定權利範圍│權利人│
│││││(民國)│(新臺幣)│││
├──┼──────┼────┼──────┼───────┼──────┼──────┼────┤
│1│臺中市中區建│28│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2│臺中市中區建│28-9│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640分之13│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3│臺中市中區建│28-18│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4│臺中市中區建│28-19│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5│臺中市中區建│28-21│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6│臺中市中區建│28-22│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7│臺中市中區建│28-24│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8│臺中市中區建│28-25│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9│臺中市中區建│28-26│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10│臺中市中區建│28-27│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11│臺中市中區建│28-37│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640分之13│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12│臺中市中區建│28-39│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13│臺中市中區建│28-92│張黃綉花│51年11月9日│20萬元│5分之1│張黃綉花│
││國段四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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