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沅洸
訴訟代理人  林國安
被   告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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