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沅洸
訴訟代理人 林國安
被 告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沅洸
訴訟代理人 林國安
被 告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