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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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三三三號
債權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債務人田春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元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