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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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拾玖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十九點六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查扣白色結晶粉末一包(毛重約十九點六公克),而被告亦坦承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即係其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有警偵訊問筆錄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可稽,足徵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