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陳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依規定附具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