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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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世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信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良明塗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金寶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
乙○○戊○○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案判決,現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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