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芸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裁定命補正事項應更正如附件所示,請於文到後十日內補正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黃偉哲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至102年4月1日業已屆滿,聲請人是否已重新訂立契約?如是,並請提供契約影本到院。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老年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列載扶養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出6,000元,惟三人年齡及教育程度不同,何以每月花費相同?請詳細說明三人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
五、聲請人請提出95年度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相關文件,並說明每月應還款金額若干?曾依約還款幾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毀諾?又聲請人自陳因與各家銀行聲請再次協商,而撤回前次更生程序之聲請,則聲請人請提出與各家銀行再次協商成立之相關資料,並說明各家銀行每月應還款金額若干?是何原因仍無力負擔?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為新聯線廣告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請陳明該企業社目前是否尚在營業?並請提出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帳簿(影本可)。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
七、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