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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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智謀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