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璟樺
戴秀貞 被告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69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璟樺起訴主張伊係被告之受僱員工而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事件,被告認原告陳璟樺並非其公司員工,而係原告戴秀貞偽造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記載原告陳璟樺為被告之員工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投保,原告2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由該署偵查終結後以101年度偵字第4593號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6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核無誤。是原告2人所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