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47號聲請人 謝易成
謝汰嵻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謝家儀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第一順位繼承人 謝才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家儀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孫輩,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之子輩繼承人謝才霈,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