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鮮陽 原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