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0號
原 告 洪稜喬
訴訟代理人 丁麗雲
被 告 王章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