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陳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參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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