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育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803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林育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