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柯穎致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
賴錦源 律師
被 告 柯穎臻
黃秀平
柯克松
訴訟代理人 柯文超
被 告 柯王亮
吳秀圓
訴訟代理人 柯桂美
受告知人 陳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四行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加當事人「
受告知人陳清祥住高雄市○○區○○里○○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