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興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