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甲○○被告家的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A3)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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