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024號債權人新福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時齊 即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吳時齊即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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