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乙○○○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臺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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