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2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22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周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合計4,4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