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發裕
被   告  楊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聲請支付命令,108年司
促字第24713號),被告於108年12月6日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
日內補繳裁費用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109年4月27日查詢表及答詢表為證(卷第47-49頁),原
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立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