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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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757號
上 訴 人 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于喬
訴訟代理人 洪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宣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