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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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判決,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