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行所載「懲治盜罪條例案件」,更正為「懲治盜
匪罪條例案件」;第4行所載「金馬路」,後增載「朋友家
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所載「有酒精濃度測試
紙1紙可按」,更正為「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刑法第185條之
3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紙可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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