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4月13日南市警六偵社字第096461503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1時35分。
㈡地點:臺南市○○區○○街○○號金屋大旅社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