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盧琨 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6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