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4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 康嘉文 」應更正為「甲○○」,其中「拘役參拾日,減為」等字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三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康嘉文」顯係「甲○○」之誤寫,應予更正,其中「拘役參拾日,減為」等字係屬贅文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三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等字亦屬贅文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