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其自行具保繳納現金新臺幣五千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