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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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其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其生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其生因犯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吳其生因犯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其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10月13日│102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45號│字第281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1031號│1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09日│103年11月0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1031號│1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7月28日│103年12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988號│字第18316號(10││││6年09月07日執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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