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梅聖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四、航美創美甦活館之平均每月營業額(非淨利)?並提出計││算書及相關證明件。│├───────────────────────────┤│五、租金部分:││①所租賃房屋與何人分租?與聲請人關係?││②提出「歷次」租金繳納證明。│├───────────────────────────┤│六、父親除戶戶籍謄本;母親之⑴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⑵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母親名下「全部││」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律師或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律師費用或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