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7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TRANG(中文姓名阮氏莊)(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ITRANG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 阮惠慈 」國民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17時」應更正為「18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詢單」應更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詢單」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躲避查緝,竟出示偽造「阮惠慈」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予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人員查驗,足生損害於阮惠慈本人及戶政機關、健保機構對於個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偽造「阮惠慈」國民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菀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2214號被告NGUYENTHITRANG(中文姓名阮氏莊)越南籍
女39歲(民國65【西元1976】年10
月10日)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宜蘭縣○
○鄉○○○路○○○巷○○弄○○號(宜蘭收容所)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THITRANG(阮氏莊)係越南籍人士,原為合法來臺之外籍勞工,於民國98年6月7日以監護工名義入境,旋於98年11月9日自原雇主處逃逸,已逾越合法居留之期限(其居留期限原至98年11月9日為止),為求能繼續滯留臺灣非法工作,於103年間之不詳時間在台北火車站附近某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中文姓名為阮氏團之越南籍女子處取得已換貼阮氏團照片而偽造「阮惠慈」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欲以此用以作為於受移民署人員或員警盤檢身分時,得冒充阮惠慈之身分躲避查緝。嗣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人員,於104年10月19日17時許至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執行查察,NGUYENTHITRANG為掩飾其逃逸外勞身分,基於行使上開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之犯意,於專勤隊人員盤查身分時出示以膠膜護貝之上開「阮惠慈」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經移民署新北市勤隊人員察覺前開證件照片與NGUYENTHITRANG本人有異,將其帶返專勤隊查驗身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NGUYENTHITRA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阮惠慈警詢中之供述。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詢單、入出境查詢資料。
(四)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影本。
(五)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偽造之阮惠慈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檢察官楊景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