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守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守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觀諸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13部分,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5年
3月28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存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
3、7、13、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
4至6、8至1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8月08日│103年08月10日│103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78號│字第1378號│第843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3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2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12日│103年05月20日│101年12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7143號│第7143號│毒偵字第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3年03月31日│104年05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104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0日│104年03月07日│103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號│第2714號│字第25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8月24日│104年10月0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12日│104年09月18日│104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3月15日│104年04月10日│103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2號│字第252號│第798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07日│104年10月07日│104年10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1月07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2日│104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15號│第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105年02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26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7日│105年03月0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