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竹簡字第782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依萍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情;惟查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故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