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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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繼字第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共同代理人 楊俊雄 右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親屬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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