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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