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玖拾肆年壹月拾壹日所為玖拾參年度訴字第參柒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以94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惟被告於本院94年1月11日簡易程序審理中又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