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丁○○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丙○○、 楊佳芳嚴貴全 、乙○○、甲○○、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六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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