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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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告 李慶龍
原告 李麗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
被告 李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7頁第18至19行「附表二:原告分割方法(依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1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原告分割方法(依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1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