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原告 吳彤萱
被告 陳孟涵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陳孟涵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陳孟涵於民國114年8月8日撤回上訴,原告對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不得專就被告陳孟涵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
法官張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