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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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陳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