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劉豐銘
劉玥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徐家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伶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
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
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系爭停車位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