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劉豐銘
       劉玥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徐家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伶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
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
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系爭停車位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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