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劉芯妤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