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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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育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三、四之罪曾定執行刑為九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四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受刑人張育榕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持有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一月九│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日│日至十一月十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三│度毒偵字第八七0│度毒偵字第九一0││年度案號│九號│八號│六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一百年度訴字第二││事實審││八六五五號│九六號│四九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百年四月二十九│一百年四月二十九││││五日│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一百年度訴字第二││判決││八六五五號│九六號│四九號││├────┼────────┼────────┼────────┤││判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一百年五月二十三│一百年五月二十四│││確定日期│十日│日│日│├───┴────┼────────┼────────┼────────┤│備註│板橋地檢一百年度│板橋地檢一百年度│板橋地檢一百年度│││執字第七八九號│執字第六六二二號│執字第七0九九號│└────────┴────────┴────────┴────────┘┌────────┬────────┐│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一0││年度案號│六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百年度訴字第二││事實審││四九號││├────┼────────┤││判決日期│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百年度訴字第二││判決││四九號││├────┼────────┤││判決│一百年五月二十四│││確定日期│日│├───┴────┼────────┤│備註│板橋地檢一百年度│││執字第七0九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