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懷民
陳正宏黃宥維楊董詳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335號、9265號、10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懷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正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
黃宥維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董詳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懷民、陳正宏、黃宥維、楊董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黃懷民、陳正宏就附表編號1、3之重利犯行;被告黃懷民、楊董詳就附表編號2之重利犯行;被告黃懷民、黃宥維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重利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懷民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次重利犯行,其中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雖係對同一被害人 葉宸杰 所為,且附表編號1、6所示重利犯行之犯罪地點相同,惟該2次借款時間逾5月,時間並非密切接近,顯具獨立性,非難以強行分開,尚難認上開2次重利犯行為接續犯,是被告黃懷民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證併罰。被告陳正宏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2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4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借款人處於經濟弱勢,需款恐急之際,預定苛刻條件,藉以取得重利,殊為不該,兼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重利犯行,均係以被告黃懷民為首,被告陳正宏、黃宥維、楊董詳則分別受被告黃懷民指示參與重利之介紹、放款、收取利息,被告等參與各罪之次數及程度情況,並惟考量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黃懷民、陳正宏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於扣案之葉宸杰簽發之本票2張、 柯志青 簽發之本票2張、 鄭宏鏘 簽發之本票2張、 陳御杰 簽發之本票2張、 盧治廷 簽發之本票2張(見警卷第7頁),乃被害人所交付供作借款擔保或證明之用,於清償欠款時,依法得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行為人│借款人│日期│地點│貸款金額│收取之重利│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黃懷民│葉宸杰│99年11月間某日│臺南市○○區○○街│10,000元│每10天利息1,000元,借款時│黃懷民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陳正宏│││中國城附近││預扣1期利息,事後葉宸杰按│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時支付利息至100年2月初,│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償還本金。│陳正宏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黃懷民│柯志青│100年2月14日│臺南市○○區○○○街│10,000元│每10天利息1,500元,借款時│黃懷民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楊董詳│││凱登酒店對面停車場││預扣第1期利息及500元手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費,事後柯志青按時支付3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利息。│楊董詳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黃懷民│鄭宏鏘│100年2月25日│臺南市○○區○○路旁│10,000元│每10天利息1,500元,借款時│黃懷民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陳正宏│││││預扣第1期利息,事後鄭宏鏘│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按時支付1期利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正宏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黃懷民│陳御杰│100年3月4日│臺南市○○區○○路│15,000元│每10天利息1,000元,借款時│黃懷民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黃宥維│││214號││預扣2期利息,事後陳御杰按│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時支付2期利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宥維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黃懷民│盧治廷│100年3月11日│臺南市○○區○○路湯│25,000元│每10天利息2,500元,借款時│黃懷民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姆熊電子遊戲場附近││預扣2,000元利息,事後盧治│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廷按時支付2期利息。│壹仟元折算壹日。│├──┼───┼───┼───────┼──────────┼────┼─────────────┼─────────────┤│6│黃懷民│葉宸杰│100年4月18日│臺南市○○區○○街│10,000元│每10天利息1,000元,借款時│黃懷民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中國城附近││預扣1期利息,尚未再支付利│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息,黃懷民即為警查獲。│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