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查詢單、放款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
0號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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